营口泉通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营口泉通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营口同方能源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辽0803民初1282号
原告:营口泉通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营口市鲅鱼圈区宋屯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营口同方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营口市西市区金华路**iv>
法定代表人:褚海涛,该公司经理。
原告营口泉通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营口同方能源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6日立案。原告辽宁鸿盛环境技术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营口泉通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350元,减半收取计2,675元,由原告营口泉通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
审判长高奇
人民陪审员*博
人民陪审员万兵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