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星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兴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望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827执689号之一
申请人:***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蓉城镇上东物流商贸城五幢101、201、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23099218076X。
法定代表人:古明星,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安徽兴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合肥市蜀山区望江西路198号信旺华府骏苑13幢一14幢13-1212、121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36868599001。
法定代表人:赵毅,公司董事长。
上述申请人***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兴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皖0827民初23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安徽兴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徽兴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其他财产权218126.62元(本金191428元,利息暂计算19837.62元,案件诉讼费2598元,案件执行费4263元),或扣留、提取其等额收入,或查封、扣押其等额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聂东霞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 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