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星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723执950号
申请人:**,男,1979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
被执行人:***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蓉城镇上东物流商贸城五幢101、201、301室,法定代表人:古明星,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经本院立案执行,双方达成和解长期履行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皖1723执95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徐云峰
审判员  方胜强
审判员  纪智胜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查京云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