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博雅园林建筑有限公司

江苏宏腾运动场地新材料有限公司、安徽博雅园林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923民初3500号之一
原告:江苏宏腾运动场地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阜宁县三灶镇工业园区999号。
法定代表人:陈洋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建平,江苏众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博雅园林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上海北路611号(滁州国际商场A区)商业21栋211室。
法定代表人:王洪兵,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江苏宏腾运动场地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博雅园林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立案后,原告江苏宏腾运动场地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与被告安徽博雅园林建筑有限公司庭外协商为由,于2021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宏腾运动场地新材料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宏腾运动场地新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108元,减半收取计1054元,保全费944元,由原告江苏宏腾运动场地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
审判员  朱丽雯
二〇二一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唐掭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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