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宏辉源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与***、福建宏辉源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安民初字第975号
原告***,女,1973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
被告***,男,1965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
被告福建宏辉源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安溪县。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福建宏辉源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通知,原告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及《诉讼收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