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凯晟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辽宁凯晟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营口龙祥宴会酒楼、某某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辽0802财保10号
申请人辽宁凯晟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营口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营口龙祥宴会酒楼,住所地营口市站前区。
投资人**,系该酒楼经理。
被申请人**,男,1974年6月21日出生,现住营口市西市区。
被申请人**,男,1974年12月18日出生,现住营口市站前区。
申请人辽宁凯晟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营口龙祥宴会酒楼、**、**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为了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申请人辽宁凯晟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三个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人民币玖拾万元(900,0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财产。申请人辽宁凯晟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了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中心支公司出具的担保函。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辽宁凯晟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三个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人民币玖拾万元(900,0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财产。
申请人辽宁凯晟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薛国庆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董嘉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