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亿顺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贵阳市南明区安妥食品经营部与贵州亿顺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贵州新宏保鲜储运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黔0102民初5607号
原告:贵阳市南明区安妥食品经营部,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解放路332号贵州新宏保鲜储运有限公司内404-3号。
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亿顺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
法定代表人:曾频。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贵州新宏保鲜储运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申**,系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贵阳市南明区安妥食品经营部诉被告贵州亿顺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贵州新宏保鲜储运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8日立案。因原告与二被告于庭外达成和解,故原告贵阳市南明区安妥食品经营部于2018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贵阳市南明区安妥食品经营部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贵阳市南明区安妥食品经营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元,由原告贵阳市南明区安妥食品经营部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