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0202民初7489号
原告沈阳新正和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绣工西街4号。
法定代表人徐光复,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风麒,男,系该公司员工,住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
被告大连泰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金南路七小区综合楼5-21号。
法定代表人张丽梅,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亚红,女,系该公司员工,住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
原告沈阳新正和电子有限公司诉被告大连泰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宋晓辉
人民陪审员 王 翼
人民陪审员 丛淑华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