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鑫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424民初708号
原告:***,男,1961年10月11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分宜县。
原告:***,男,1972年4月21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分宜县。
被告:***,男,1976年11月10日生,汉族,住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
被告:王小忠,男,1982年6月30日生,汉族,住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
被告:江西鑫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南安乡百丈路37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0005640002X0。
原告***、***诉被告***、王小忠、江西鑫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2日受理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566元(已按简易程序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欧诗敏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廖龙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