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鑫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罗山县鑫亚航置业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521民初1609号
原告:***,男,1983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朝旭、李玉兰,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罗山县鑫亚航置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南省信阳市罗山县龙山大道与江淮南路交叉口以南200米。
统一社会信用码:91411521MA4642UM8N。
法定代表人:付小刚,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江西鑫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南安乡百丈路37号。
统一社会信用码:9136050005640002X0。
法定代表人:陈三牙,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罗山县鑫亚航置业有限公司、第三人江西鑫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6日立案后,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方 涛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殷丹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