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鑫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521民初4544-2号
原告(反诉被告):***,男,1962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
原告(反诉被告):**,男,1972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世龙,河南以德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春光,江西君越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反诉原告):罗山县鑫亚航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罗山县龙山乡龙山大道与江淮南路交叉路口以南200米原龙福居酒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21MA4642UM8N。
法定代表人:付小刚,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梦凡,河南书涵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家辉,河南书涵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第三人(反诉被告):江西鑫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南安乡百丈路3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0005640002X0。
法定代表人:陈三牙,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反诉被告)***、**与被告(反诉原告)罗山县鑫亚航置业有限公司、第三人(反诉被告)江西鑫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0日立案。被告罗山县鑫亚航置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25日对原告***、**提起反诉。被告(反诉原告)罗山县鑫亚航置业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反诉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提交减交、缓交、免交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被告(反诉原告)罗山县鑫亚航置业有限公司撤回反诉处理。
审判长  祁怀志
审判员  杨前国
审判员  高 控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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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  尚欣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