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鑫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521民初4544-1号
原告:***,男,1962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
原告:**,男,1972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世龙,河南以德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春光,江西君越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罗山县鑫亚航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罗山县龙山乡龙山大道与江淮南路交叉路口以南200米原龙福居酒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21MA4642UM8N。
法定代表人:付小刚,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梦凡,河南书涵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家辉,河南书涵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第三人:江西鑫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南安乡百丈路3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0005640002X0。
法定代表人:陈三牙,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罗山县鑫亚航置业有限公司、第三人江西鑫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3月15日以原、被告双方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8745.8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祁怀志
审判员  杨前国
审判员  高 控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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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  尚欣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