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锡伯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新4022民初707号
原告:新疆国建通业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化工工业园康庄东路236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威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锡伯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锡伯自治县查鲁盖路西街116号。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原告新疆国建通业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锡伯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3日立案。原告新疆国建通业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新疆国建通业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黄冠
二〇二〇年六月六日
法官助理张舟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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