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国建通业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原告某某与被告某某、新疆国建通业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新0109民初2068号
原告:周雪刚。
委托代理人:羊山东,北京德恒(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万良超。
被告:新疆国建通业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雪刚与被告万良超、新疆国建通业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周雪刚于2016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雪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周雪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57.43元,因原告在法庭调查终结前减少诉讼请求,应收受理费50元。因原告撤回起诉,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邮寄送达费60元,合计85元,由原告负担。其余案件受理费3232.43元,由本院退还原告。
审判长乔军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吕继学

二〇一六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