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国建通业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原告某某与被告某某、新疆国建通业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米东民一初字第2001号
原告周雪刚。
委托代理人羊山东,北京德恒(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万良超。
被告新疆国建通业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甘泉堡工业区中央大道米东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雪刚与被告万良超、新疆国建通业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周雪刚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周雪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雪刚撤回起诉。
原告已预交案件受理费3257.43元,原告于开庭前减少诉讼请求。本案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与邮寄送达费60元,合计85元,由原告负担。剩余案件受理费3232.43元由本院退还原告。
审判长刘燕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牛朝阳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