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昊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903财保39号
申请人: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仪陇县新政镇嘉陵路二段38号附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324MA629128XM。
法定代表人:张益博,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晨,男,生于1988年6月22日,汉族,住四川省仪陇县。
被申请人:***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登科寺路8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9033270759289。
法定代表人:王福华,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1日立案。申请人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申请费用通知后,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申请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申请人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申请处理。
审 判 长  杨 洋
审 判 员  巩 梅
审 判 员  罗 浩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张 丹
书 记 员  李林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