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903财保39号
申请人: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仪陇县新政镇嘉陵路二段38号附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324MA629128XM。
法定代表人:张益博,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晨,男,生于1988年6月22日,汉族,住四川省仪陇县。
被申请人:***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登科寺路8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9033270759289。
法定代表人:王福华,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1日立案。申请人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申请费用通知后,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申请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申请人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申请处理。
审 判 长 杨 洋
审 判 员 巩 梅
审 判 员 罗 浩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张 丹
书 记 员 李林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