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川1322执978号
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信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关于本院执行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四川信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程序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185927.76元及利息、保全费2000元、律师服务费5000元、诉讼费2079元。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主动向申请人履行了上述金钱给付义务。本院强制扣划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2825元,用于支付本案执行费。至此,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川1322民初431号民事判决书已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