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324民初2680号
原告:***,男,汉族,生于x年x月x日,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天正,四川融亦融律师事务律师。
被告:***,男,汉族,生于x年x月x日,住四川省仪陇县。
被告: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四川省仪陇县新政镇嘉陵路二段38附10号。
法定代表人:张益博。
原告***与被告***、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自愿合法,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7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 斌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梦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