迁安市力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迁安市力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迁安市迁安镇于家村村民委员会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283民初1914号
申请人:迁安市力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祁国军,任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迁安市迁安镇***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虞国田,任该村村委会主任。
原告迁安市力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迁安市迁安镇***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迁安市力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强公司)于2019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迁安市迁安镇***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在迁安市迁安镇农村合作经济管理站的代管资金90万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本案存在因被申请人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申请人其他损害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迁安市迁安镇***村民委员会在迁安市迁安镇农村合作经济管理站的代管资金90万元,期限为一年即自2019年5月17日至2020年5月16日。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杨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