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283民初3543号
原告:**,男,1974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迁安市。
原告:***,男,1958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迁安市。
原告:田义利,男,1963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迁安市。
以上三原告共同诉讼代理人:吴春江,河北吴春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以上三原告共同诉讼代理人:朱岳鹏,河北吴春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男,1971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迁安市。
被告:迁安市力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迁安市杨各庄镇杨各庄村北(杨各庄镇人民政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830540465305。
法定代表人:祁国军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裴彦辉,河北民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詹建东,河北民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迁安市石佛古寺,住,住所地河北省迁安市滨河街道办事处张富庄村一社会信用代码711302830774756021。
负责人:释祖禅职务:主持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伯江,河北弘丹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田义利诉被告***、迁安市力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迁安市石佛古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9日立案。原告**、***、田义利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田义利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田义利撤诉。
案件受理费预收11409元,实收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田义利负担,剩余10884元退还给原告**、***、田义利。
审 判 长 李 国 锋
审 判 员 刘 庆 春
人民陪审员 滕 海 元
法官 助理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王晓伟
书 记 员 郭 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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