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管辖案件裁定书
(2021)冀11民辖终10号
上诉人天津予晟峰钢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予晟峰公司)与被上诉人衡水科航金属结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航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2020)冀1127民初1919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予晟峰公司与被上诉人科航公司因履行《产品承揽合同》发生纠纷,致形成诉讼,本案为承揽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上诉人予晟峰公司和被上诉人科航公司在2017年3月1日签约的《产品承揽合同》双方均加盖合同专用章,其中第九条约定“解决合同纠纷方式: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则通过需方人民法院诉讼解决。”该合同需方所在地为景县龙华镇南,故本案应由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予晟峰公司称,上诉人提供的加盖上诉人单方合同专用章的合同才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被上诉人提供的加盖双方合同专用章的合同,因擅自修改应为无效合同的上诉理由,属于双方合同约定条款有异议,应当在实体审理中查明,在管辖权异议程序中不予理涉。综上所述,上诉人予晟峰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原审裁定结果并无不当,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
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连峰
审 判 员 曹忠毅
审 判 员 朱一麟
法官助理 金 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