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冀1127民初164号
原告衡水科航金属结构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天海智业通信技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原告衡水科航金属结构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北京天海智业通信技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衡水科航金属结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433元,减半收取5717元,诉讼保全费4320元,共计10037元,由原告衡水科航金属结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琳琳
书记员 翟荣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