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131民初3992号
原告:**法,男,1967年10月6日生,汉族,住元氏县。
被告:衡水科航金属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景县龙华镇南。
法定代表人:刘书义。
原告**法与被告衡水科航金属结构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7日立案。原告**法于2021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法撤诉。
案件受理费6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法负担。
审 判 员 梁 霞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陈 静
书 记 员 康兴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