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04民初6989号
原告:***,男,1982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被告:***,男,1980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衡水市景县。
被告:衡水科航金属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景县。
法定代表人:刘书义,总经理。
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负责人:王军,经理。
原告***与被告***、被告衡水科航金属结构有限公司、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30日立案。***于2021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以劳务费已获支付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8元,减半收取计254元,由***负担。
审判员 张斌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贾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