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钢铁(集团)不锈钢工业园有限公司

太原钢铁(集团)不锈钢工业园有限公司与山西永泰晋通管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晋0108民初195号
原告:太原钢铁(集团)不锈钢工业园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钢园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太原钢铁(集团)不锈钢工业园有限公司职工,住太原市钢园路**。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太原钢铁(集团)不锈钢工业园有限公司职工,,住太原市钢园路**
被告:山西永泰晋通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钢园路**太原不锈钢产业园区****北跨、中跨厂房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太原钢铁(集团)不锈钢工业园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永泰晋通管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田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