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钢铁(集团)不锈钢工业园有限公司

太原钢铁(集团)不锈钢工业园有限公司与山西永泰晋通管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晋0108民初195号
原告:太原钢铁(集团)不锈钢工业园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钢园路**。
法定代表人:柴志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洪涛,男,太原钢铁(集团)不锈钢工业园有限公司职工,住太原市钢园路**。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晓春,男,太原钢铁(集团)不锈钢工业园有限公司职工,,住太原市钢园路**
被告:山西永泰晋通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钢园路**太原不锈钢产业园区****北跨、中跨厂房
法定代表人:李雷利,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母锐,山西管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淑蓉,山西管辅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太原钢铁(集团)不锈钢工业园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永泰晋通管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太原钢铁(集团)不锈钢工业园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洪涛、程晓春,被告山西永泰晋通管业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母锐、何淑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太原钢铁(集团)不锈钢工业园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拖欠原告的租金及水电费1259729.1元(截止2018年12月31日);2.被告支付拖欠原告租金期间的利息及违约金(截止2018年12月31日)326205.27元;3.解除原、被告签订的TGGYY-KDZL-201609001租赁合同、TGGYY-BGZL-201609001办公室租赁合同;4.被告承担2019年1月1日起至返还原告房产、土地之日止,占用原告房产、土地期间的租金及水电费;5.被告偿付原告自2019年1月1日起至付款之日止,拖欠租金、水电费期间的利息及违约金;6.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之间签订有《空地租赁合同》、《生活区住宅租赁合同》、《办公室租赁合同》、《工业厂房、设备租赁合同》,合同签订后双方一直依约履行。2017年7月31日,被告与原告签订了《生活区住宅合同解约协议》、《工业厂房、设备合同解约协议》及《还款协议》。截止2017年7月31日,被告共计拖欠原告房屋设备租金及水电费等费用合计1082042.58元,后被告支付了10万元。被告至今累计拖欠原告租金及水电费共计1259729.1元,且继续租占原告空地、办公室和部分厂房。
被告山西永泰晋通管业有限公司辩称,一、拖欠原告租金是事实,但原告对拖欠租金的计算不实;二、在合同中,没有约定租金是否含税;三、在2018年2月11日,原告在未通知被告的情况下,在被告的厂房上贴了封条,导致被告无法正常经营,故不应该承担2018年2月11日以后的租金;四、原告主张的违约金及利息过高,不符合法律规定。综上,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质证。经当庭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供的QY-KDZL-201501001租赁合同、TGGYY-KDZL-201609001租赁合同、QY-BGZL-201502006办公室合同、TGGYY-ZZZL-201610003生活区住宅租赁合同、QY-ZZZL-201503068生活区住宅租赁合同、TGGYY-ZZZL-20160003生活区住宅租赁合同、QY_CFZL_201501037工业厂房、设备租赁合同、TGGYY-CFZL-201611002工业厂房、设备租赁合同、TGGYY-JYHT-2017012合同解约协议、TGGYY-JYHT-2017009合同解约协议、TGGYY-HKXY-2017001还款协议、租金及水电费欠款说明的真实性无异议。原告对被告提供的《抵债协议》、《评估报告》、太钢不锈钢工业园设备交接表、山西永泰晋通管业有限公司生产经营相关设备明细、封条照片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封条是春节假期期间所有厂房都要张贴,属于安全防范措施。根据原、被告的0号民事判决书、(2018)晋01民终4199号民事判决书无异议。据原、被告无异议,,,的的的4的的举证质证情况和当庭陈述,原、被告提供的证据均与本案具有关联,但被告提供的封条照片,不能证明是对被告厂房的查封。
经过对证据的分析认定,结合原、被告的陈述,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如下:
2015年8月26日,原、被告签订了《租赁合同》,租赁合同主要内容:合同编号QY-KDZL-201501001签订地点太钢不锈钢工业园出租方(甲方)太原钢铁(集团)不)不锈钢工业园有限公司住所太原市钢园路**法定代表人秦同文承租方方)山西永泰晋通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太原市钢园路73号法定代表人李雷利……一、租赁物甲方出租给乙方的空地为太原不锈钢产业园区A区7号厂房以北,租赁空地面积300平方米。二、租赁用途办公、生活三、租赁期限1.2015年9月1日至2016年8月31日(租期1年)……四、租金、其他费用及其支付方式1.空地租赁空地面积租金为每月每平方人民币6元。2.租赁期间:使用该空地所发生的水、电、暖气、卫生费、电话、宽带等费用由乙方承担。以物价部门下发的同期收费标准为依据,计算收取。……八、违约责任1.甲方未按照约定交付租赁物的,乙方可按日平均租金减少付款。2.乙方未按照约定支付租金及其相关费用的,每迟延一天向甲方支付迟延支付金额5‰的违约金。……同日,原、被告又签订了合同编号为QY-BGZL-201502006的《办公室租赁合同》,由被告租赁原告位于太原不锈钢产业园A区办公楼二层写字间8间,分别为207、208、209、210、211、212、213、214室。2.租赁建筑面积共464.50m?。租赁期限2015年9月1日至2016年8月31日,房屋租赁价格:每日每平米面积1.50元人民币。违约责任:未按照约定支付租金及其相关费用的,每迟延一天支付迟延支付金额5‰的违约金。2015年10月30日,原、被告签订合同编号为QY-ZZZL-201503068的《生活区住宅租赁合同》,由被告租赁原告位于太原不锈钢产业园A区生活区单身公寓4号楼4层阳面6间(402、404、406、408、410、412);阴面5间(401、403、405、407、409),租赁用途员工居住及相关生活活动,租赁期限从2015年11月1日至2016年10月31日,房屋租赁:价格每月实际房屋租赁金额为3780元,违约责任:未按照约定支付租金等相关费用的,每迟延一天支付迟延支付金额5‰的违约金。同日,原、被告签订合同编号为QY-CFZL-201501037的《工业厂房、设备租赁合同》,约定由被告租赁原告位于太原不锈钢产业园区A区7#(中、北跨)厂房,租赁厂房建筑面积为4015平方米。设备中起重设备5吨单梁吊两台、电气设施配电柜1组(8个),租赁用途不锈钢焊管及相关产品的生产、加工、销售、维护,租赁期限为2015年11月1日至2016年10月31日(租期1年),厂房租赁为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租金为人民币16元,厂房内起重设备5吨单梁吊,每月每台租金为人民币500元,厂房内电气设施为低压配电柜,每月每组租金为1000元,违约责任:未按照约定支付租金及其相关费用的,每迟延一天支付迟延支付金额5‰的违约金。2016年9月1日,原、被告签订了编号为TGGYY-BGZL-201609001的《办公室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由被告租赁原告位于太原不锈钢产业园A区办公楼二层写字间4间,分别为209、210、211、212室,租赁建筑面积共230.2m?。租赁用途办公使用,租赁期限2016年9月1日至2017年8月31日,房屋租赁价格:每日每平米面积1.50元人民币(不含税),违约责任:未按照约定支付租金及其相关费用的,每迟延一天支付迟延支付金额5‰的违约金。同日,原、被告签订合同编号为TGGYY-KDZL-201609001的《租赁合同》,约定由被告承租原告位于太原不锈钢产业园区A区7号厂房以北的空地,租赁空地面积为300平方米,租赁用途办公、生活,租赁期限2016年7月31日至2017年8月31日,空地面积租金为每月每平方米6元(不含税),违约责任:未按照约定支付租金及其相关费用的,每迟延一天支付迟延支付金额5‰的违约金。2016年10月31日,原、被告签订合同编号为TGGYY-ZZZL-201610003的《生活区住宅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由被告承租原告为位于太原不锈钢产业园区A区生活区单身公寓4号楼4层阳面6间(402、404、406、408、410、412);阴面1间(401),租赁用途2016年11月1日至2017年10月31日,房屋租赁价格每月实际房屋租赁金额为2580元(不含税),违约责任未按照约定支付租金及其相关费用的,每迟延一天支付迟延支付金额5‰的违约金。同日,原、被告又签订合同编号为TGGYY-CFZL-201611002的《工业厂房、设备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由被告承租原告位于太原不锈钢产业园区A区7(中、北跨)号厂房。租赁厂房建筑面积4015平方米。设备中起重设备5吨单梁吊两台、电气设施配电柜1组(8个),租赁用途不锈钢焊管及相关产品的生产、加工、销售、维护,租赁期限为2016年11月1日至2017年10月31日,厂房租赁为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租金为人民币16元(不含税),厂房内起重设备5吨单梁吊,每月每台租金为人民币500元(不含税),厂房内电气设施为低压配电柜,每月每组租金为1000元(不含税),违约责任:未按照约定支付租金及其相关费用的,每迟延一天支付迟延支付金额万分之五的违约金。原、被告上述合同签订后,均依约履行。因拖欠租金问题,2017年7月,原、被告签订了《还款协议》,还款协议主要内容:甲方太原钢铁(集团)不锈钢工业园有限公司乙方山西永泰晋通管业有限公司针对乙方拖欠甲方租金及水电费等费用,经协商,甲乙双方达成如下还款协议:一、根据甲乙双方签订的《厂房、设备租赁合同》(合同编号TGGYY-CFZL-201510037、201611002)、《办公室租赁合同》(合同编号为TGGYY-BGZL-201502006、201609001),《生活区住宅租赁合同》(合同编号为TGGYY-ZZZL-201503068、201610003)(以下统称“租赁合同”),截止2017年7月31日,乙方共计拖欠甲方房屋设备租金及水电费等费用合计1082042.58元(大写:壹佰零捌万贰仟零肆拾贰元伍角捌分)。双方对以上金额确认无误。二、乙方按如下时间进度向甲方还款:2017年9月11日前还款10万元,2017年9月20日前还款33万元,2017年9月30日前还款33万元,2017年10月10日前还款32万元;2017年10月25日前还款2042.58元。……,因被告企业经营困难,2017年9月,原、被告签订了《合同解约协议》,合同解约协议主要内容:合同编号TGGYY-JYHT-2017009,甲方太原钢铁(集团)不锈钢工业园有限公司乙方山西永泰晋通管业有限公司甲方与乙方于2016年11月1日签订了7号(中、北跨)厂房、设备租赁合同(合同编号TGGYY-CFZL-201611002),双方经协商一致,就该合同以下事项达成协议:一、从2017年7月31日乙方退租7号(中、北跨)厂房,2017年8月1日起甲乙双方解除合同编号为TGGYY-CFZL-201611002。二、该解约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同期,原、被告签订了《合同解约协议》,合同解约协议主要内容:合同编号TGGYY-JYHT-2017012,甲方太原钢铁(集团)不锈钢工业园有限公司乙方山西永泰晋通管业有限公司甲方与乙方于2016年12月20日签订生活区住宅租赁合同(编号TGGYY-ZZZL-201610003),双方经协商一致,就该合同以下事项达成协议:一、从2017年7月31日退租生活区4号楼4层阳面6间(402、404、406、408、410、412);阴面1间(401),从2017年8月1日双方解约生活区住宅租赁合同TGGYY-ZZZL-201610003。二、该解约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2017年9月,被告支付原告租金100000元。2019年1月10日,原、被告签订了《抵债协议》,被告以自己所有的两台电动单梁起重机转让给原告抵顶债务,经山西益欣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两台电动单梁起重机的价值为157300元。庭审中,原告认可从2017年8月1日起,被告实际租赁占用原告的写字间3间(209、210、211),面积193.7平米。
另查明,原告提起诉讼后,因被告下落不明,本院在到被告住所地送达、邮寄送达起诉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无果后,相关诉讼材料在人民法院报刊登公告送达。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办公室租赁合同》、《租赁合同》、《工业厂房、设备租赁合同》、《生活区住宅租赁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双方均因依约履行。被告拖欠原告租金及水电费,应承担清偿的民事责任。按照原、被告达成的还款协议,双方均认可至2017年7月31日,被告共计欠原告租金及水电费1082042.58元,减去2017年9月被告支付的100000元和2019年1月10日被告以两台起重机折抵债务的157300元,被告欠原告2017年7月31日前的租金及水电费应为824742.58元;从2017年8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被告租赁原告3间写字间租金应为193.7m?×1.5元/天×480天计139464元;从2017年8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被告租赁原告空地租金应为300m?×6元/月×16个月计28800元。据此,被告拖欠原告的租金及水电费,根据本案的庭审情况和双方的举证质证情况,本院认定为993006.58元。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的利息,计算方法未提供相关的依据,应当以原、被告签订的还款协议中确定的租金及水电费数额,减去被告已支付的257300元,以824742.58元为准,从2017年10月1日开始计算。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场内设备占用面积租赁费,因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工业厂房、设备租赁合同》已经自行协议解除,原告未能提供被告设备继续占用场地面积多少的相关证据,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2017年8月1日以后写字间租金、空地租金按不含税价格计算,但未能提供税务部门税率的相关计算依据,原告的本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场内设备占用面积租赁费、2017年8月1日以后写字间租金、空地租金按不含税价格计算,原告可在补强证据后另行诉讼。原告要求解除于2016年9月1日签订的编号为TGGYY-KDZL-201609001《租赁合同》、编号为TGGYY-BGZL-201609001《办公室租赁合同》,被告没有异议,本院予以准许。被告提出原告在2018年2月11日给被告的厂房张贴封条,因此不承担以后的租金,原告认为张贴封条是节假日休息期间的安全防范措施,对被告的生产不构成影响,原告的意见符合实际情况,被告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九十四条、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太原钢铁(集团)不锈钢工业园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永泰晋通管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1日签订的编号为TGGYY-KDZL-201609001《租赁合同》、编号为TGGYY-BGZL-201609001《办公室租赁合同》;
二、被告山西永泰晋通管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太原钢铁(集团)不锈钢工业园有限公司租金及水电费993006.58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三、被告山西永泰晋通管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太原钢铁(集团)不锈钢工业园有限公司824742.58元的利息,从2017年10月1日开始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四、被告山西永泰晋通管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太原钢铁(集团)不锈钢工业园有限公司3间写字间193.7m?的租金,按每日每平米1.5元计算,从2019年1月1日开始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
五、被告山西永泰晋通管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太原钢铁(集团)不锈钢工业园有限公司空地300m?的租金,按每月每平米6元计算,从2019年1月1日开始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
五、驳回原告太原钢铁(集团)不锈钢工业园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付款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074元,由原告太原钢铁(集团)不锈钢工业园有限公司负担5344元,被告山西永泰晋通管业有限公司负担13730元。公告费260元,由被告山西永泰晋通管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宏伟
人民陪审员   孙玉明
人民陪审员   张凤兰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田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