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钢铁(集团)不锈钢工业园有限公司

太原钢铁(集团)不锈钢工业园有限公司与山西原野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晋0108民初588号之一
原告:太原钢铁(集团)不锈钢工业园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尖草坪区赵道峪。
法定代表人:柴志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晓春,男,太原钢铁(集团)不锈钢工业园有限公司企业服务部部长,住太原市杏花岭区涧河城柏街10号1栋1单元16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雁,女,太原钢铁(集团)不锈钢工业园有限公司法律顾问,住太原市尖草坪区柏杨树北一巷5号5栋1单元4号。
被告:山西原野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尖草坪区太原不锈钢产业园区B区丰源路15号4幢办公楼2层。
法定代表人:付晓峰,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宏强,山西乾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太原钢铁(集团)不锈钢工业园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原野汽车制造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争议较大,双方核对账务需时较长,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高 林
人民陪审员 张 启
人民陪审员 郝桂卿
二〇二〇年七月七日
书 记 员 马 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