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钢铁(集团)不锈钢工业园有限公司

太原钢铁(集团)不锈钢工业园有限公司与山西月盈翔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晋0108执20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太原钢铁(集团)不锈钢工业园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尖草坪区赵道峪。
法定代表人柴志勇,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西月盈翔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尖草坪区钢园路73号不锈钢生态工业园A区33号。
法定代表人侯政国,董事长。
关于申请执行人太原钢铁(集团)不锈钢工业园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西月盈翔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晋0108民初1457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山西月盈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发出(2020)晋0108执203号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山西月盈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工商登记、银行存款、互联网资金、车辆进行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山西月盈翔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20年3月24日,本院作出(2020)晋0108执203号执行裁定书,冻结、扣划、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山西月盈翔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或相应价值的财产。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太原钢铁(集团)不锈钢工业园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山西月盈翔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有在位于太原市尖草坪区钢园路73号不锈钢生态工业园A区33号厂房内的液压板料折弯机(wc67y-100/3200)一台;液压冷压机60t一台;卷板展板机二台;液压摆式剪板机(qc12y-6×3200)一台;液压机(yd65-200a)一台;液压机(yd65-400a)一台;液压机(yd65-120a)一台;液压机(无型号)一台;废钢。2020年3月27日,本院依据(2020)晋0108执203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上述财产,并制作查封财产清单。同时,本院指定申请执行人太原钢铁(集团)不锈钢工业园有限公司保管上述被查封财产。
2020年4月1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山西月盈翔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送达(2020)晋0108执203号执行裁定书
被执行人山西月盈翔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在收到该执行裁定书后,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20年4月8日,申请执行人太原钢铁(集团)不锈钢工业园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评估、拍卖被查封财产。2020年4月15日,本院将被查封财产(详见查封财产清单)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财产评估。2020年6月5日,山西元通天成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作出(晋元通评报字[2020]第1018号)资产评估报告,评估价为31.94万元。
本院于2020年6月14日向被执行人山西月盈翔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送达评估报告。
2020年6月16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太原钢铁(集团)不锈钢工业园有限公司送达评估报告。
本院向被执行人山西月盈翔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送达评估报告后,被执行人未就该评估报告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0年7月1日作出(2020)晋0108执203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拍卖被执行人山西月盈翔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所有的液压板料折弯机(wc67y-100/3200)一台;液压冷压机60t一台;卷板展板机二台;液压摆式剪板机(qc12y-6×3200)一台;液压机(yd65-200a)一台;液压机(yd65-400a)一台;液压机(yd65-120a)一台;液压机(无型号)一台;废钢,依法还债。2020年7月16日,本院移送拍卖机构并委托拍卖机构对上述财产进行拍卖。第一次拍卖结果为无人竞拍,流拍。2020年7月29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将被拍卖财产进行第二次拍卖,买受人张玉斌以最高价204416.00元竞得。本院于2020年8月24日作出(2020)晋0108执203号之二执行裁定书。
2020年8月25日,申请执行人太原钢铁(集团)不锈钢工业园有限公司向买受人张玉斌交付拍卖财产。并于同日向申请执行人、买受人送达(2020)晋0108执203号之二执行裁定书。
2020年8月30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山西月盈翔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送达(2020)晋0108执203号之二执行裁定书。
2020年8月25日,申请执行人太原钢铁(集团)不锈钢工业园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本案执行到位金额184416.00元,尚未执行到位金额1756187.13元。
本院认为,本案穷尽财产执行、调查手段,未发现被执行人山西月盈翔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申请执行人太原钢铁(集团)不锈钢工业园有限公司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或告知本院,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审 判 长 张俊生
审 判 员 韩晓东
审 判 员 成 勇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原鹏飞
书 记 员 冯皓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