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力恒科技有限公司

贵阳力恒科技有限公司与贵州鑫达辉科技有限公司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黔0102民初1477号
原告:贵阳力恒科技有限公司,住址贵阳市南明区花果园国际金融街1号E7栋3603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贵州鑫达辉科技有限公司,住址贵阳市南明区神奇路22号贵州电脑城二层209号。
法定代表人:谭锦红。
本院在审理原告贵阳力恒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贵州鑫达辉科技有限公司纠纷一案,原告贵阳力恒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贵州鑫达辉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贵阳力恒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贵阳力恒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36元,由贵阳力恒科技有限公司负责。
审判员*博
二0一七年二月十三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