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103民初6670号
原告穿越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晋州市营里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郝高雷。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铁电气化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小赵砦东街33号。
法定代表人齐波。
本院在审理原告穿越电缆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中铁电气化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穿越电缆集团有限公司申请变更诉讼请求为一万元,本院予以准许。后原告以双方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穿越电缆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穿越电缆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穿越电缆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