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铁路运输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7101民初72号
原告:穿越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晋州市营里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郝高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通,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中铁九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敬宾街3-1号。
法定代表人:张力,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信良,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穿越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九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3日立案。原告穿越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穿越电缆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穿越电缆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10元,减半收取计2505元,由原告穿越电缆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吴建军
二〇二〇年七月九日
法官助理 范 文
书记员 刘 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