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灵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晋0729执492号
申请执行人穿越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晋州市营里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郝高雷,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灵石县国泰物资经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灵石县新建街南中凯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永盛,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穿越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与灵石县国泰物资经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灵石县人民法院(2021)晋0729民初19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自动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灵石县国泰物资经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其他资金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军军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陈尚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