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三晖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齐普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贵阳三晖科技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0304民初42599号
原告:深圳市齐普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世纪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海,男,汉族,住址湖北省武穴市,系公司员工。
被告:贵阳三晖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阳三晖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
法定代表人:***。
被告:***,女,汉族,住址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
上列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2日立案。
原告诉称:被告贵阳三晖公司与原告签订《购销合同》,约定被告贵阳三晖公司向原告采购网络设备,合同金额3000132元。被告***出具担保函,为被告贵阳三晖公司的上述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原告依约交付了合同货物,但被告贵阳三晖公司仅支付了200007元,剩余货款未支付。原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贵阳三晖公司立即支付货款2800125元及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违约金标准为每日0.3%,原告自愿降低为每日0.1%,以上述所欠货款为基数,自货款到期日次日起暂计至2018年11月14日的违约金为201609元);2.被告***对第一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贵阳三晖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管辖异议,认为二被告住所地均不在深圳市××区,且本案合同履行地在贵州省,亦不在深圳市××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应移送至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与被告贵阳三晖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第八条约定,“解决合同纠纷方式:供需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以向供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合同中的供方是原告深圳市齐普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该协议管辖条款明确有效。原告深圳市齐普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位于深圳市××区,故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贵阳三晖科技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贵阳三晖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胡薇
人民陪审员唐琪
人民陪审员苏祥华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