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0304民初42599号之二
申请人:深圳市齐普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海,男,汉族,住址湖北省武穴市,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世纪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贵阳三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女,汉族,住址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
本院于2018年11月27日作出(2018)粤0304民初42599号民事裁定,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贵阳三晖科技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名下价值3001734元的财产。2018年3月7日,申请人深圳市齐普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深圳市齐普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贵阳三晖科技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名下价值3001734元财产的查封、冻结或者扣押。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胡薇
人民陪审员唐琪
人民陪审员苏祥华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