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0304民初42599号之一
原告:深圳市齐普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海,男,汉族,住址湖北省武穴市,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世纪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阳三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
法定代表人:***。
被告:***,女,汉族,住址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
上列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3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齐普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814(已由原告预交),减半收取15407元,由原告负担;保全费5000元(已由原告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胡薇
人民陪审员唐琪
人民陪审员苏祥华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