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万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承德万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杨树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滦民初字第104号
原告:承德万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河北智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包德荣,河北智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本院在审理原告承德万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承德万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承德万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承德万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5.00元,由原告承德万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曲久福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于在军

二〇一五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