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腾越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连云港腾越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湖北深华旭只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149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鄂0691执149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连云港腾越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是海州经济开发区新陇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湖北深华旭只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高新区东风汽车大道****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连云港腾越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深华旭只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鄂0691民初286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执行人湖北深华旭只能科技有限公司向申请人连云港腾越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73950元。现被执行人湖北深华旭只能科技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申请执行人连云港腾越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深华旭只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