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合作恒昊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甘肃省甘南州合作市人民街div>
法定代表人:孙民政,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甘肃金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合作恒昊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7日立案,原告甘肃金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甘肃金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理由充分、意思真实、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甘肃金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1397元,减半收取30698.5元,由原告甘肃金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马国尔
审 判 员 王雪梅
人民陪审员 张 昕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张栋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