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甘3001执265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甘肃金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20)甘3001民初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甘肃金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甘肃金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给付劳务款98240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我院多次通知被执行人甘肃金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履行完毕应尽的法律义务,被执行人甘肃金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拒绝履行应尽的法律义务,我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被执行人甘肃金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摄于法律威严,于2020年10月30日履行99423元,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1月2领取完毕99423元,自愿免去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向我院递交申请书请求结案。
本院认为,(2020)甘3001民初9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人民币1374元已由被执行人甘肃金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合作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5日作出的(2020)甘3001民初94号民事判决书强制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