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8)甘3001执127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甘肃金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6)甘3001民初38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甘肃金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11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给付房租费40万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我院通知被执行人**履行完毕应尽的法律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案款40万元,申请执行人甘肃金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理人郭某某领取完毕所有案款。
本院认为,(2016)甘3001民初38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甘肃金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人民币5900元已由被执行人**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合作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9日作出的(2016)甘3001民初386号民事调解书自动履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