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1121民初943号
原告:***中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乐清市柳市镇长丰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25705560355。
法定代表人:叶衍全。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美来,乐清市柳泰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冀中能源井陉矿业集团大有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枣强县富强北路工业区3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1096619675E。
法定代表人:崔涛。职务:董事长。
***中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与冀中能源井陉矿业集团大有机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9日立案。因双方达成和解,原告***中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冀中能源井陉矿业集团大有机电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原告***中电气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电气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37.23元,由原告***中电气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马文义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任韵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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