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1121民初887号
原告:枣强县兴创建材门市部,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枣强县建设北路东侧。
经营者:史玉强。
被告:冀中能源井陉矿业集团大有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强县富强北路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崔涛。
原告枣强县兴创建材门市部与被告冀中能源井陉矿业集团大有机电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立案。原告枣强县兴创建材门市部于2021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枣强县兴创建材门市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撤诉减半收取187元,由原告枣强县兴创建材门市部负担。
审判员 杜金荣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马会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