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中能源井陉矿业集团大有机电有限公司

沈阳正群机床销售有限公司、冀中能源井陉矿业集团大有机电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106民初7383号
原告:***群机床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
法定代表人:李晓东,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冀中能源井陉矿业集团大有机电有限公司,住址地枣强县。
法定代表人:崔涛。
本院在审理原告***群机床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冀中能源井陉矿业集团大有机电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群机床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24元,由原告***群机床销售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赵雨辉
二〇二一年七月九日
法官助理 马茹婧
书 记 员 张 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