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鑫鹏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双河市致远商贸有限公司、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鑫鹏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温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2723民初32号
原告:双河市致远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五师双河市86团。
法定代表人:何亮,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娟芳,公司员工。
被告: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鑫鹏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博乐市。
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1988年1月10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温泉县。
原告双河市致远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鑫鹏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6日立案。原告双河市致远商贸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双河市致远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鑫鹏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已达成和解,现原告双河市致远商贸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双河市致远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90.32元由双河市致远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丁丰保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张 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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