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鑫鹏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重庆佰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2701民初699号
原告: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鑫鹏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博乐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皓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佰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重庆佰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博乐分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博乐市。
负责人:***,该分公司经理。
原告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鑫鹏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重庆佰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重庆佰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博乐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9日立案。原告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鑫鹏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鑫鹏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