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九师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兵09民终6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2年5月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2722198205××××,住乌鲁木齐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6年4月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628197604××××,住裕民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建化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鑫鹏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博州博乐市。
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1年12月1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121196112××××,该公司项目经理,住博州精河县锦福小区16号楼4单元102室。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被上诉人新疆建化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原审被告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鑫鹏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额敏垦区人民法院(2024)兵0901民初1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经本院释明法律规定,认可一审判决结果,于2024年8月12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848元,减半收取924元,由***负担,退还***924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刘英
审判员何辉
审判员薛红芹
二〇二四年八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吴梦婷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