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陕0113民初6769号
原告:*远刚,男,汉族,1966年7月26日出生,住四川省三台县。
委托代理人:孟玫,陕西朱西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冯晓敏,陕西朱西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家博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曲江新区长安南路485号景天佳苑第1幢8层1080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汉族,1987年4月22日出生,住河南省鹿邑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远刚与被告西安家博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1月5日自愿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远刚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远刚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222元,由原告减半承担。
审 判 长 余 洁
人民陪审员 师永红
人民陪审员 韩文华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侯媛媛
打印:相丽华校对:马琪2018年月日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