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家博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西安家博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王某、麟游县爱尚餐饮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麟游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陕0329民初209号
原告**,男,住陕西省宝鸡市。
委托代理人张智,陕西高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家博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曲江新区长安南路485号景天佳苑1幢8层10802室。
法定代表人王某,任公司经理。
被告王某,男,住西安市长安区。
被告麟游县爱尚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麟游县两亭镇两亭村。
法定代表人罗红军,任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西安家博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王某、麟游县爱尚餐饮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后,被告王某已返还了原告车辆,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其理由正当、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刘团伟
审 判 员  赵乖秀
人民陪审员  李友明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赵明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