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家博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与西安家博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麟游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陕0329民初360号
原告**,男,生于1970年1月23日,住宝鸡市高新大道。
委托代理人张智,陕西高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家博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曲江新区长安南路485号景天佳苑第一幢8层10802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王民权,系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西安家博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起诉后,发现新的证据且当事人有遗漏,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正当、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20元,由原告**负担(依法免交)。
审 判 长  刘团伟
审 判 员  赵乖秀
人民陪审员  李友明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高翠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