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安县禹兴水利水保工程有限公司

刘某诉秦安县水务局、秦安县禹兴水利水保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秦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甘0522民初1687号
原告:*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某,天水知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秦安县水务局,住所地秦安县成纪大道。
法定代表人:陈某,该局局长。
被告:秦安县禹兴水利水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秦安县三里铺杨家坪。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被告秦安县水务局、秦安县禹兴水利水保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0日立案。原告*某于2020年8月26日以双方私下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某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某撤回对秦安县水务局、秦安县禹兴水利水保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1950元,由*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璐